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嘉兴市区、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辖范围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或现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基础±0.00线和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情况(包括用途、面积、年限、取得方式等)、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销售的房源、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等),必须实行“一房一价”,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具体的商品房交房方案。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9、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审核和管理:
1、总项目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批销售面积以不低于2万平方米可售房源为单位进行申报;总项目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五日内必须将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按照备案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
销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前一期申请预售许可时的销售方案不落实的必须先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受理后一期商品房预售申请。
2、严禁捂盘惜售,对已达到规定条件、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行政告知的方式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备案预售;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项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重新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取消当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评优资格。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申请预售的相关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办妥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申请现售备案的相关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第七条 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信息公开
1、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将可销售房源、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宜居城市网上予以公布;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五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将可销售房源、销售价格等信息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按“一房一价”的要求予以公布。
2、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销售的基本情况、销售房源、销售价格等内容在宜居城市网上进行实时更新、公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及时办理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手续,对处于售中状态的房源,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将保留十天,过后自动转为可销售房源。
第八条 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出租)商品房。公开披露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应当作为合同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凡不提交销售方案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预售许可。
第九条 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上市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
第十条 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变更
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撤回和变更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租赁)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网上销售备案,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且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第十二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预售商品房,不得以放号、发放VIP卡、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任何形式向买卖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会员费等费用,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楼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第十三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尚留有未售房源的,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房一价”销售价格备案;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并严格执行“一房一价”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嘉兴市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