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保障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旨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委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区域四至:东 南
西 北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
第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小组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增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组织下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召集:
1、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2、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第六条 本物管区域采用 征求意见形式。
【选择性条款】①集体讨论的形式;②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选择性条款】①一季度;②半年;③一年
(二)有下列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选择性条款】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视为 。
【选择性条款】①同意多数业主意见;②反对
4、集体讨论形式:若业主代表参加讨论,则应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如实反映;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将所代表业主的具体意见(赞同、反对或弃权) 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大会会议上投票。
第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1、根据业主的提议,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确定总投票权数;
2、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
3、在会议召开15天前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告知相关的街道(社区);
(二)召开业主大会,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总投票权数和参加人数等情况,并将会议内容作书面记录备查。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一)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选择性条款】①不计入;②计入
(四)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本物业区域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本物业区域业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 人。
【选择性条款】①5人;②7人;③9人;④11人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 年;(不超过5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社区),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本物业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规约》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本物业采用以下第 方式:
【选择性条款】①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益中支出;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开支;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