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报送表
事项名称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
内 容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法律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165号令);《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7]19号;《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嘉政发[2010]49号 |
申请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拨付资金 |
办理要求 |
1、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可申请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房屋主体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
申请材料 |
商品房使用: 1、物业公司使用申请报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盖章,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提交使用申请报告并盖章; 2、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议结果(使用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批详细记录单;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批汇总表; 5、有住户签名的明细修理单; 6、小区公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一周);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幢分摊表单; 8、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审价报告。 房改房使用: 1、原房改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报告(单位盖公章); 2、工程预(决)算清单(施工单位和原售房单位盖章); 3、住户签名的修理单; 4、原房改单位对工程完工情况的验收意见; 5、单项工程超过5000元须另外提交:工程审价报告、有工程施 工合同需提交工程施工合同。 |
申请表格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示范文本》 |
办理地点 |
嘉兴市花园路616号住房保障局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责任单位 |
嘉兴市住房保障局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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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83990058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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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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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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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或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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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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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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