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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发布时间:2014-08-05  来源:  点击:
 

办事指南报送表

 

事项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内 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165号令);《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7]19号;《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嘉政发[2010]49号

申请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拨付资金

办理要求

1、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可申请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房屋主体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申请材料

商品房使用:

1、物业公司使用申请报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盖章,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提交使用申请报告并盖章;

2、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议结果(使用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批详细记录单;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批汇总表;

5、有住户签名的明细修理单;

6、小区公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一周);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幢分摊表单;

8、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审价报告。

房改房使用:

1、原房改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报告(单位盖公章);

2、工程预(决)算清单(施工单位和原售房单位盖章);

3、住户签名的修理单;

4、原房改单位对工程完工情况的验收意见;

5、单项工程超过5000元须另外提交:工程审价报告、有工程施

工合同需提交工程施工合同。

申请表格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示范文本》

办理地点

嘉兴市花园路616号住房保障局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

嘉兴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人员

 

联系方式

83990058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费

 

年检或年审

 

数量

 

监督投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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